射阳县大米协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2-08-09 23:12:00

一、目的

为规范射阳县大米协会会员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等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广大消费者以合法权益,树立“射阳大米”的社会形象和信誉,更好地创建“正版正货示范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主体和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本制度适用协会内所有会员单位。

1、商品管理

(1)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对进货商品的商标权和专利权进行资料收集、确认和登记,明确在进货时,如有专利或商标,必须想供货方索取该商品的专利证书、商标证书复印件,不能提供的不得购入。

(2)审核销售商品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审核专利商品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注册是否正确,要求供货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备案,对供货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商品,不予销售。

(3)要求联盟会员单位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供货方保证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供货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对因此给联盟会员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专利商品供货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专利证明文件和专利侵权责任归属,如果供货方提供的专利商品发生权利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主动更换商品上相应的权利标记。

2、日常检査与建档

(1)协会进行日常检查,整理出会员单位所经营的商品的专利/商标名录,然后督促各会员单位负责人向供货方索取商标、专利证书复印件、商品商标、专利数据库和档案。

(2)要定期对商品的专利/商标进行核对,发现商品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到期的,应督促供货方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证明文件;发现专利到期和法律状态无效时,应停止销售,若收到人民法院作岀的认定商标权或专利权侵权的生效判决书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构成的处理决定书,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

3、违法处置

协会在自行常规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时,应当警告会员单位积极整改并及时向相应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1)涉嫌冒充专利或者假冒他人专利的商品。

(2)假冒或者侵权商标商品。

(3 涉嫌侵权待办的版权商品。

4、投诉处理

一旦发生向消费者销售非“正版正货”商品,导致顾客投诉,甚至产生纠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上报经理级以上部门领导。

(2)热情礼貌地接到顾客投诉,请顾客说明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案, 联系协会投诉对接人员进行处理。

(3)现场处理得到顾客任何满意,给予会员单位批评教育并处以轻度罚款,如会员单位不能积极配合处理,并导致顾客不满意,事态扩大,协会将报告县市场监督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出面协调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会员单位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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