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品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侵权商标商品,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商业经营秩序,树立射阳大米协会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协会会员单位销售商品商标管理制度。
一、商标标识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会员单位销售的商品使用的注册商标属注册人使用的,协会(应査验《商标注册证》,并审核以下相关项目:
1、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注册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注 册的商标一致;
2、商品是否在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
3、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
4、商品包装上标注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与注册证上的 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一致;
5、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 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一致。
(二)销售的商品使用的注册商标属许可使用的,协会除按上査验审核外,还应查验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审核相关项目:
1、商标是否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2、商品是否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许可商品范围;
3、商品上是否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三)销售的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协会应审核以下相关项目:
1、该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
规定:
2、该未注册商标是否擅自标注“注册商标"、“注”、"R”等注册 标记。
(四)销售的商品属定牌生产剩余商品的,协会査验由商标权利人签署的有效授权许可文件。无授权许可文件的,应去除商品及商品 包装上的商标标识后方能销售。
(五)商品生产企业使用自有注册商标组织定牌生产的,应严格按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规范使用。
二、商标维权工作
(一)协会应督促商标使用人维护商标信誉,保证商品质量,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二)商场应对商品商标审核后方可予以销售,并加强日常管理,现销售的商品涉嫌商标侵权或其他商标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三)各会员单位自觉接受消费者、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指导。


